招采公告
【案情简介】
刘某等21位劳动者于1998年前后,先后被某卷烟厂招聘到其烟叶仓库工作,岗位为烟叶筛选和看护等。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也从未享受过年休假。2012年4月,某“商贸公司”在卷烟厂公示栏贴出通知,解除与刘某等21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给予任何补偿,随后卷烟厂拒绝21位劳动者进人卷烟厂大门上班。刘某等不服,随委托律师(笔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卷烟厂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年休假加班工资以及补办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举证期限内卷烟厂向仲裁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烟叶选配料项目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证明卷烟厂已经先后与某劳务公司、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将烟叶仓库的相关业务承包出去,从而证明卷烟厂与21位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追加商贸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委依据卷烟厂提供的证据及商贸公司的答辩,认定21位劳动者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卷烟厂没有劳动关系,从而裁决商贸公司承担2008年以后的劳动用工责任。刘某等21位劳动者不服,向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卷烟厂不承担劳动用工责任。一审宣判后,21为劳动者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案件分析】
一、关于本案刘某等21位劳动者的诉求。
本案中,21位劳动者的诉求包括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以及补交社会保险等。这些诉求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但劳务公司2008年才成立,且无履行能力,即便胜诉,如果卷烟厂不承担用工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二、本案的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
21位劳动者进入卷烟厂后,根据卷烟厂的管理方式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8年前后由卷烟厂招聘后,进入卷烟厂的烟叶仓库工作,一直由卷烟厂直接管理,直接发放工资,直到2005年。第二阶段:卷烟厂为了规避用工责任,设置了一个“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的名义对21位劳动者进行管理,代发工资,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直到2008年7月31日。第三个阶段:2008年8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的用工岗位,且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对于违法用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卷烟厂为了规避用工责任,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并与其签订《烟叶选配料项目承包合同书》,形式上由商贸公司对21位劳动者进行管理、并代发工资。最终出现了前文提到的,由这个商贸公司贴出通知解除了与21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本案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认定,真正的用工单位到底是谁?
笔者认为,卷烟厂的用工方式实质上是违法的“逆向派遣”。卷烟厂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责任。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利用劳务派遣进行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象说法,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所述:“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本案中,各劳动者由卷烟厂直接招聘,多年来一直在卷烟厂上班,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卷烟厂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取形式上“劳务外包”实际上“逆向劳务派遣”的违法用工方式。虽然卷烟厂的“合作单位”在变化,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均没有变化。是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表现形式。
综上,为规避用工责任,节省用工成本,卷烟厂在形式上划清了和21位劳动者的关系,但实质上依然是真正的用人单位。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笔者相信二审法院能查清卷烟厂“逆向派遣”的事实,并准确定性,依法纠正一审判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将会得以维护。(郝国华)